[来论]需尽快给电动平衡车指一条“明路”

  (原标题:[来论]需尽快给电动平衡车指一条“明路”)

  11月2日,重庆市江北区李家坪公交车站,市民吴先生将电动平衡车开到了公路上,结果被一辆公交车轧坏。看见电动平衡车被卷入公交车轮下,吴先生要求公交车司机赔偿2000元。(11月5日《重庆晨报》)

  电动平衡车当下很流行,很多年轻人很喜爱,愿意将其当成一种代步工具。

  但电动平衡车的身份与定性,目前又非常尴尬:它既不属于机动车,也不属于非机动车,似乎只能归于“滑行工具”的行列。

  而根据我国相关交通法规,特别是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“行人在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、旱冰鞋等滑行工具。”也就是说,电动平衡车并不能在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行驶。

  现实而迫切的问题是:电动平衡车是一种经科学研制而开发的新型交通工具,其科学、环保,同时有市场,深得一部分人喜爱。但无法办理牌照,“不得在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行驶”的现行法规局限,等于给电动平衡车判了“死刑”:试问,电动平衡车还可以去哪里使用或者行驶?没有使用与行驶的任何条件,电动平衡车还有其存在的必要吗?

  这种矛盾与冲突,给我们提出了尽快修改与完善法律,同时完善道路规划与建设等问题。比如将电动平衡车进行明确定性与管理,比如划定必要的车道让其使用等。

  电动平衡车有点儿类似于此前的电动自行车。其是新技术、新科学、更环保的交通工具。但在现实中,其却并没有存在与生长的基本条件与土壤,甚至还会被城市管理者“禁止”与“限制”。这是平衡车与机动车的冲突,也是新老观念的矛盾,是法律不完善、管理不到位,道路建设跟不上时代发展的不平衡。

  对此,依法处理电动平衡车违法上路的同时,我们还需要反思,该如何兼容并包,让电动平衡车有其生存的空间?至少,我们需要给它指一条可以存在、发展与行走的“明路”。

  刘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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